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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以案釋法 公佈7起保障民生典型案例
  國際在線消息(記者 吳倩):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佈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涉及拆遷補償、著作權保護、刑事冤錯案賠償等民生領域7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加大案件信息公開力度是2014年法院進一步推進司法公開的重要舉措,目的是用公眾聽得懂、看得明白的案例形式,把憲法法律規定的精神和司法機關司法為民舉措傳播出去,以案釋法,以公開促公正。
  當天公佈的7起典型案例分別為:再審申請人河南省修武縣郇封鎮郇封村村民委員會與被申請人薛海金承包合同糾紛案;楊季康(筆名楊絳)與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李國強訴前禁令案;塞拉利昂籍“LEDOR”輪遭阿爾巴尼亞船東基恩畢船務有限公司棄船所引發系列糾紛案;範根生訴浙江省嘉善縣人民政府環保行政覆議案;張輝、張高平申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無罪賠償案;餘恩惠、李贊、李芊與重慶西南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再審案;南平市總工會與南平博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執行案。
  其中,“再審申請人河南省修武縣郇封鎮郇封村村民委員會與被申請人薛海金承包合同糾紛案”屬於保護被強制拆遷養殖戶利益的案件,對當前時有發生的強制拆遷等侵害群眾利益的糾紛案件有借鑒意義。“楊季康(筆名楊絳)與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李國強訴前禁令案”是法院作出的首例涉及著作人格權的臨時禁令,對拍賣公司舉行錢鐘書書信手稿公開拍賣活動作出司法禁令有效保護了著作權人權利。“張輝、張高平申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無罪賠償案”是2013年社會各界高度關註的刑事冤錯賠償案件,本案“改判、賠償、補償”緊密銜接,對張輝、張高平依法作出及時、充分的賠償,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為類似案件的處理起到了示範作用。
  附:人民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共七個)
  一、再審申請人河南省修武縣郇封鎮郇封村村民委員會與被申請人薛海金承包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30日,薛海金與河南省修武縣郇封鎮郇封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郇封村委會)簽訂承包合同,承包郇封村北地工業區養狐場進行狐狸養殖,承包期限為六年。合同履行期間,因項目開發需要對薛海金養狐場用地進行徵遷。郇封村委會在雙方對搬遷補償費用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且薛海金不在場的情況下,於2011年3月5日對薛海金養狐場進行了強制搬遷,造成薛海金損失。
  (二)裁判結果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郇封村委會與薛海金簽訂的承包合同第七條約定,薛海金在承包期內,如遇上級政策性項目,薛海金應服從規劃。依據該約定,薛海金養狐場土地被納入修武縣產業聚集區整體規劃範圍內,符合雙方約定的承包合同的解除條件,郇封村委會享有解除權。但郇封村委會應當通知薛海金,並應根據養狐場正常養殖需要,給予薛海金合理的搬遷時間。在雙方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郇封村委會未給薛海金合理搬遷時間而擅自進行強制搬遷構成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二審判決郇封村委會賠償薛海金狐狸損失350餘萬元。郇封村委會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郇封村委會即使享有承包合同約定的解除權,亦應依法行使,在雙方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郇封村委會沒有給薛海金合理搬遷時間,而是擅自進行強制拆遷,造成薛海金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裁定駁回郇封村委會的再審申請。
  (三)典型意義
  本案屬於保護弱勢被拆遷養殖戶利益的案件。當前,採用暴力手段強制拆遷,侵害群眾利益的事件在各地時有發生,而少數地方政府認為受害人維護自己的權利就是破壞穩定的大局,群眾不配合拆遷就是影響發展。為了維穩而遷就不當行為人,為了一時的發展侵害群眾利益,與習近平總書記“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講話精神相背離。以喪失公平公正為代價換取的“穩定”是暫時的,必將引發新的不穩定;侵害群眾利益帶來的“發展”切斷了黨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不利民、不惠民的發展不可持續。該案的審查過程中緊緊圍繞“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個目標,即保護弱勢群體,又不搞反向歧視,積極探索拆遷侵權類案件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結合客觀規律和經濟規律審慎查明事實,講科學,講道理,講法律,體現了只有公平公正才能維護社會大局穩定,只有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群眾路線才能可持續發展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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