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重慶4月18日電 (劉宇 何長江)兒子因工死亡,用人單位賠付100萬,公公要求分割工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遭兒媳拒絕,遂向法院起訴。重慶市彭水縣法院近日審理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張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冉某工亡賠償款25.9萬元。
  彭水縣鹿角鎮花甲老人冉某的妻子早年去世,一人獨自將三個兒子撫養長大。
  2013年7月28日,冉某長子在重慶市長壽區某建築工地上被墜落的鋼管擊中頭部死亡。事後,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用人單位一次性賠償喪葬補助金22698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9.13萬元,供養親屬撫恤金、近親屬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困難補助金等其他費用48.5002萬元,三筆款項合計99.9萬元,後通過轉賬方式實際支付給被告張某100萬元。
  處理完兒子後事後,冉某要求分割該筆賠償款。兒媳張某認為死者生前借款、欠款共計23萬元,且在2000年冬季就入贅到岳父家生活,故拒絕分割。
  老人一紙訴狀將兒媳張某和兩個孫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工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28萬元。
  庭審中,冉某表示,對於用人單位超過協議賠償金額外多付的1000元放棄分配,對於賠償協議中第三項的48.5002萬元,只要求分割應得的撫恤金,對於剩餘的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困難補助金放棄分配。原、被告均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死者的工資標準。
  彭水縣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第一條規定:“建築單位將工程或勞務發包給自然人,該自然人在工作中受傷,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雙方在計算工傷待遇時就該自然人的本人工資標準發生爭議的,仲裁委員會首先應當根據證據來確認其工資標準,無充分有效證據予以證明的,可以按照該自然人受傷時我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來確認其本人工資。”
  原告冉某的兒子因工死亡所獲得的賠償款99.9萬元,扣除喪葬費2.2698萬元之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9.13萬元應由死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即本案原告、被告共四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分配,冉某實際應當分得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122825元,供養親屬撫恤金136188(120個月×3783元/月×30%)元,合計259013元,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因公死亡獲賠百萬元 兒媳公公庭上爭議分割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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